(2017)陕09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邹升华与安康市鸿帆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市龙翔教育兴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升华,安康市鸿帆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市龙翔教育兴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初69号原告:邹升华,男,出生于1966年2月18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合川区,现住陕西省安康市高新区。被告:安康市鸿帆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江北黄沟秦渝山庄旁。法定代表人:冉红,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栋辉,安康市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康市龙翔教育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园大道。法定代表人:曹国权,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正峰,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邹升华与被告安康市鸿帆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安康市龙翔教育兴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邹升华于2017年10月2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升华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000元,收取58000元,由邹升华负担。审判长 海明玉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王 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