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曾伟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伟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925号被执行人:曾伟俊,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曾伟俊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丽龙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22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现已刑满出狱,外出去向不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执行条件具备,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