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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曾伟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伟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81执925号被执行人:曾伟俊,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住龙泉市,被执行人曾伟俊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丽龙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缴纳罚金2200元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现已刑满出狱,外出去向不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执行条件具备,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贤伟审判员  陈国树审判员  李松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