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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执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华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6执3099号被执行人王华峰,男,1982年8月12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王华峰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吴刑二初字第0273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王华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王华峰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缴纳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00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义务,但其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向银行、不动产登记、车辆管理、证券管理等相关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目前下落。本院已将王华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等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判处的缴纳罚金义务应予履行,但义务的履行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吴刑二初字第0273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则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跃辉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代理审判员  赵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董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