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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杨兵与朱和平、雷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杨兵,朱和平,雷朋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4020号原告:陈杨兵,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告:朱和平,男,其余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雷朋英,女,其余自然情况不详。原告陈杨兵与被告朱和平、雷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陈杨兵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杨兵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杨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64元,减半收取计1382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露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