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行初3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王子兴与重庆市渝中区市政园林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兴,重庆市渝中区市政园林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03行初334号原告王子兴,男,汉族,1988年11月7日出生,现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市政园林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192号新民花园。法定代表人赵颖,局长。本案在审理原告王子兴诉被告重庆市渝中区市政园林局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王子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子兴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兴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子兴负担。审判员 叶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骆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