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万源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万国税稽罚〔2014〕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四川省万源市国家税务局,万源市河口镇一洞桥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781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万源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万源市。法定代表人李屈强,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波,男,汉族,系该局稽查局局长。被执行人万源市河口镇一洞桥页岩砖厂住所地:万源市法定代表人黄邦宣,厂长。2017年10月23日,本院收到四川省万源市国家税务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万国税稽罚〔2014〕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万源市国家税务局以被执行人万源市河口镇一洞桥页岩砖厂拒不申报和进行虚假申报手段构成偷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为由,于2014年1月7日作出了万国税稽罚〔2014〕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月8日送达。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万源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的万国税稽罚〔2014〕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月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万源市河口镇一洞桥页岩砖厂送达后,于同年3月13日以被执行人万源市河口镇一洞桥页岩砖厂涉嫌犯罪将本案移送万源市公安局,该局于同年8月11日立案侦查。2015年4月21日,万源市公安局作出万公(刑)撤案字(2015)17号撤销案件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万源市国家税务局于同年4月22日收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提出。逾期申请执行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万源市国家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超过法定期限。据此,裁定如下:对四川省万源市国家税务局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万国税稽罚〔2014〕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文化审判员 孟 超审判员 杨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浠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