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3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武振芳与青岛鼎达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振芳,青岛鼎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858号原告:武振芳,住河北省邯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蕾,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山东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鼎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毛茜,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振芳诉被告青岛鼎达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振芳负担。审判长 薛 慧审判员 孙伟杰审判员 林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