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执1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绍裕针织有限公司,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福建省汉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陈汉明,柯秀清,陈华强,庄佳佳,陈华雄,金园,陈华成,张湘苑,陈华南,陈荣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15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陈泉路陈埭商会办公大楼。负责人李永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苏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汉明。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绍裕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四境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吴俊鹏。被执行人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镇洪山综合开发区22号小区。法定代表人陈华成。被执行人福建省汉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尼葛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华强。被执行人陈汉明,男,194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柯秀清,女,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华强,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庄佳佳,女,197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陈华雄,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金园,女,1985年3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陈华成,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张湘苑,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华南,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陈荣荣,女,1979年4月14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福建省晋江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与被执行人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绍裕针织有限公司、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福建省汉华纺织实业有限公司、陈汉明、柯秀清、陈华强、庄佳佳、陈华雄、金园、陈华成、张湘苑、陈华南、陈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第3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且晋江市人民法院正执行以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晋江德福树脂有限公司等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执行案件,为方便统筹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厦门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5日作出的厦仲裁字[2016]第327号裁决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川龙代理审判员 苏华斌代理审判员 张丽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