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吴成英与张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成英,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2571号原告:吴成英,女,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0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张艳,女,汉族,生于1978年4月2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受理原告吴成英与被告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吴成英未按照本院立案受理通知书及预交���讼费通知书的要求缴纳诉讼费,经本院催告,仍未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吴成英未根据本院通知要求缴纳诉讼费的行为,系应当预交案件审理费、经人民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行为,应当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成英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小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 韵书 记 员 李宏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