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刑更4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仁洪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仁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406号罪犯赵仁洪,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正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2014)邵东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仁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月5日交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赵仁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七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赵仁洪提请减刑。本院认为,执行机关以罪犯赵仁洪因在长沙学习为由申请撤回减刑建议,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撤回2017年娄底监狱减(有)字第507号提请减刑建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高益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