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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4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207)执47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斗鸡支行与XX殴、杨红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斗鸡支行,XX殴,杨红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47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斗鸡支行,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623164079N。负责人曹文波,行长。被执行人:XX殴,男,汉族,1980年05月09日出生,住宝鸡市陈仓区。被执行人:杨红勤,女,汉族,1980年02月10日出生,住同上。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斗鸡支行与XX殴,杨红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744.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XX殴或杨红勤银行存款或其他收益18744.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