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7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秦文普与李广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普,李广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2217号原告秦文普,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委托代理人王程,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军,男,1973年2月18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张守彬,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文普诉被告李广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文普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文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秦文普承担。审判长 梁文生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曹 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