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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秦文普与李广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文普,李广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7民初2217号原告秦文普,男,197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委托代理人王程,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广军,男,1973年2月18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张守彬,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文普诉被告李广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文普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文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秦文普承担。审判长  梁文生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曹 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