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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执20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周志福、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志福,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20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志福,男,汉族,1962年7月6日出生,住南宁市,被执行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杭州路。法定代表人:黄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志福与被执行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2日作出(2017)桂0105执206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1×××71内存款481903.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1×××71内存款481903.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绍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满胜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