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7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宜都市西楚水泥有限公司与松滋市楚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徐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都市西楚水泥有限公司,松滋市楚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徐俊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87民初1798号原告:宜都市西楚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洋溪镇。法定代表人:冯清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赟,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湖北丰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松滋市楚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松滋市陈店镇全心村。法定代表人:徐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徐俊,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宜都市西楚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松滋市楚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徐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宜都市西楚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峥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秋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