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03执恢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与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103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117号。法定代表人:王丽华,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61号。法定代表人:孙继先,职务局长。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工程款957034.37元,案件受理费13370元。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黑0103执865号,已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10月25日,该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黑0103执恢1034号。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865号、(2017)黑0103执恢10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蔡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