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5民初41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建伟与郭春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建伟,郭春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5民初4182号原告:郭建伟,男,汉族,1977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李君,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清秀,广东江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郭春见,男,汉族,1977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郭建伟诉被告郭春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2017年10月25日,原告郭建伟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建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建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建伟负担。审 判 员 胡名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马稷良书 记 员 黄桂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