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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4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4587号原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顺天北国风光小区20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225562381。法定代表人谢佳林。委托代理人张辉,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干杉镇干杉社区高田组5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090893702X。法定代表人:唐丽。原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海驿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游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