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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终41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崔芬堂、吴胜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芬堂,吴胜蓉,崔椿诣,勾先娥,姜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41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芬堂,男,1959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胜蓉,女,195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崔椿诣,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校霖,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勾先娥,女,1958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鹏,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兴安,男,195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系勾先娥之夫。原审被告:姜丽霞,女,1981年5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上诉人崔芬堂、吴胜蓉、崔椿诣因与被上诉人勾先娥及原审被告姜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7)豫0782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7)豫0782民初23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崔芬堂、吴胜蓉、崔椿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4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李 信审判员  吕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明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