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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6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波与夏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夏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6932号原告:张波,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康,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源,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体忠、陈跃武,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与被告夏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波在本案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波负担。审判员  何凌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