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69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波与夏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夏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6932号原告:张波,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康,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源,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体忠、陈跃武,重庆市涪陵区荔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与被告夏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波在本案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波负担。审判员 何凌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