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彪与被执行人张树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彪,张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李彪,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张树新,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李彪与被执行人张树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科法执字第439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法执字第43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占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景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