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42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西峡县林业局与白成钢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峡县林业局,白成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4255号申请执行人:西峡县林业局被执行人:白成钢西峡县林业局与白成钢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行审21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白成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西峡县林业局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白成钢在强制执行下,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西峡县林业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白成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峡县林业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3行审215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陈 涛执行员 丁志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