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辖终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东清卫浴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东清卫浴制品厂,武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10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花都区东清卫浴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芙蓉镇新民村古岭。投资人:王海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城青年路。法定代表人:王洪生。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东清卫浴制品厂因与被上诉人武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3民初25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州市花都区东清卫浴制品厂上诉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中的“给付货币”是指在履行合同约定的给付货币义务,而不是诉讼请求中的支付金钱的内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要求对方支付金钱,其依据可能是要求支付价款,也可能是承担违约责任。而在违约之诉中,既包括因履行金钱债务导致的违约之诉,又包括因履行非金钱义务产生的违约之诉。本案中,被上诉人不但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还要求上诉人支付利息及律师费,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武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货款及利息,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卖方为接收货币一方,卖方所在地即武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武义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所在地位于浙江省武义县,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谢燕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