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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5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磊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5854号原告:王磊,男,199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蔡树梅,女,汉族,1976年6月6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蔡树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磊承担。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