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158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磊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5854号原告:王磊,男,199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蔡树梅,女,汉族,1976年6月6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诉被告蔡树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磊承担。审判员 陈 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