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张桂霞申请任长民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霞,任长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993号申请执行人:张桂霞,女性,1965年9月12日出生,住绥化市北林区曙光街6委42组71号被执行人:任长民,男性,1978年12月2日出生,住绥化市北林区团结街3委18组424号本院在执行张桂霞与任长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关宏岩执行员 李 锐执行员 姚景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东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