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罗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罗琳,张程,胡芳,刘钢,喻敏,武汉祥和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191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文行赤,行长。被执行人罗琳,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张程,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胡芳,女,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刘钢,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喻敏,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武汉祥和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159号时代广场1号楼33A。法定代表人刘钢,经理。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罗琳、张程、胡芳、刘钢、喻敏、武汉祥和瑞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0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2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凡平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钟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