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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42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谭大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谭大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42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7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1671014059A。负责人:张光明,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系该行职工。被告:谭大志,男,土家族,1965年2月16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谭大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晓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