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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42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凤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C}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0128民初4228号原告王凤玉,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陈道立,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俞美琴,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陈道立、俞美琴立即偿还王凤玉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均按月利率1.8%分别从借款之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俞美琴出具借条确认向王凤玉于2014年3月13日借款1万元、2014年11月5日借款2万元、2015年1月27日借款2万元,均约定月利率1.8%,后经催讨未还。本院认为,二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陈道立、俞美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王凤玉借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3月13日起计,本金2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1月5日起计,本金2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1月27日起计,均按月利率1.8%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计910元,由陈道立、俞美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才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卢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