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3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益民饮用水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耀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益民饮用水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耀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3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益民饮用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232号。法定代表人:黄亚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耀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232号1栋618房。法定代表人:黄志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璇,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梅,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益民饮用水技术有限公司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4002号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广州市益民饮用水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常用办公地实为广州市花都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本市××区,因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此外,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显示,物业名称为广州益民科技园1栋,该物业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即合同履行地在广州市黄埔区,故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其常用办公地实为广州市花都区的上诉意见,因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侃林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