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行申8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连民、张淑玲等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7)京行申8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凌佰增,男,1962年9月9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马德云,男,1960年9月2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淑玲,女,1942年12月3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王连民,男,1960年6月3日出生。凌佰增、马德云、张淑玲、王连民(以下简称凌佰增等4人)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奥运村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奥运村街道办)行政答复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所作(2017)京03行终332号行政裁定(以下简称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再审申请人凌佰增等4人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4人签订的安置协议均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所签,但是一、二审法院均以奥运村街道办所作的《答复书》对其4人不产生实际影响,所诉事项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是错误的。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指令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本案中,凌佰增等4人系针对奥运村街道办的行政答复及朝阳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但凌佰增等人起诉的基础行政行为即奥运村街道办所做的《答复书》,系奥运村街道办针对凌佰增等4人要求撤销相应的安置补偿协议所做的说明,基于奥运村街道办并无撤销涉案协议的法定职权,故该《答复书》明显不能对凌佰增等4人设定新的权利义务,亦不对凌佰增等4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凌佰增等4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现凌佰增等4人认为一、二审法院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申请明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并不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