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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余丽萍与青铜峡市河东采石场、梁树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丽萍,青铜峡市河东采石场,梁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异12号案外人:银川逐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纳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华,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志勤,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申请执行人:余丽萍,女,1967年3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青铜峡市河东采石场,住所地青铜峡市。负责人:梁树兰。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学贵,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新,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梁树兰,女,1972年1月生于山东省文登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在本院执行余丽萍与青铜峡市河东采石场、梁树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银川逐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对本院查封整机编号CXG00951K001A7793、发动机号B41OF39056厦工装载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银川逐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银川逐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银川逐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异议。审判长  李兴华审判员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佳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