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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民初4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泽燕与被告陈科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泽燕,陈科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4210号原告:高泽燕,女,199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陈科达,男,198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高泽燕与被告陈科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高泽燕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泽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泽燕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高泽燕承担。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