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42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泽燕与被告陈科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泽燕,陈科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4210号原告:高泽燕,女,1990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陈科达,男,198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高泽燕与被告陈科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高泽燕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泽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泽燕撤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高泽燕承担。审判员 李 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康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