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3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李小军与李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军,李二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3375号原告李小军,男,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告李二军,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军与被告李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军应当在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此案时预交案件受理费5050元。因其未即时交纳上述诉讼费用,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向原告李小军发作出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令其在接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交纳。但截至2017年10月25日,原告李小军却一直未能交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据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小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