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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3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好利来钢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好利来钢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3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州湾大道82号阳光丽城二期五楼。法定代表人陈汉夫,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好利来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一区。法定代表人张功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好利来钢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人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广西好利来钢管有限公司正在自筹资金、协商处置其自有的财产等方式筹资偿还其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决定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03执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农耀星人民陪审员  林信杰人民陪审员  陈 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明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