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3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登明与刘梦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明,刘梦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954号原告:张登明,男,汉族,1961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刘梦龙,男,汉族,1978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张登明与被告刘梦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登明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登明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登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由原告张登明负担。审判员  彭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