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登明与刘梦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登明,刘梦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954号原告:张登明,男,汉族,1961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被告:刘梦龙,男,汉族,1978年4月28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原告张登明与被告刘梦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张登明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登明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登明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计2200元,由原告张登明负担。审判员 彭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