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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27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陆焕与屈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焕,屈小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1868号原告:陆焕,女,1979年8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宁跃,广南县莲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屈小花,女,1997年12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焕与被告屈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陆焕以遗漏被告需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10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焕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陆焕承担。审判员 付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达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