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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曾脚保、涂德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脚保,涂德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3执221号申请执行人曾脚保,女,1960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涂德彪,男,1986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脚保与被执行人涂德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曾脚保于2017年10月25日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823执2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游开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