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58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丽丽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丽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5849号原告: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曾坑白玉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374995。法定代表人:郭其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庆辉,男,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伟,男,该公司职员。被告:郑丽丽,女,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18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858223475Y。代表人:潘汉斌,该分行负责人。原告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丽丽、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抵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少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情娟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