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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3民初4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侯为强与被告邵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为强,邵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3民初4969号原告:侯为强,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生,住南京市栖霞区,户籍地南京市鼓楼区。被告:邵莹,女,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原告侯为强与被告邵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侯为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邵莹归还借款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邵莹系李双龙之妻,李双龙于2015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五万元整并约定一年归还,后因李双龙于2015年病故,原告多次上门讨要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李双龙之妻即本案被告邵莹偿还借款,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侯为强在起诉时应提供被告邵莹的公民身份信息及被告邵莹与借款人李双龙之间的婚姻登记信息以证明被告邵莹为本案适格主体,且在本院向原告侯为强释明后,原告侯为强仍未能提供上诉证据以证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为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朱 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易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