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30民初1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旷小军与关文浩、关中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旷小军,关文浩,关中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1102号之一原告:旷小军,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永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仲然,江西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关文浩,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关中铭,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关文浩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旷小军与被告关文浩、关中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旷小军以被告的住所变更及有关证据需要佐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旷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65元,减半收取8082.5元,由原告旷小军负担。审 判 长 刘 琼审 判 员 贺 梅人民陪审员 尹果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贝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