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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2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25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女,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身份证号码:43232219681117XXXX。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身份证号码43062319640611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528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熊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黄某某向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8000元,合计11800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670元。以计共计119670元。但被执行人黄某某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某某的银行存款11967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动产和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国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