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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21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程军与周斌、朱月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军,周斌,朱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程军,男,1979年11月6日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周斌,男,1979年2月20日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朱月兰,女,1975年10月15日生,住海安县。关于程军申请执行周斌、朱月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621民初4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1、周斌、朱月兰协助程军将海安县海安镇黄海大道中88号14幢606室房屋产权过户至程军名下,过户所需费用由周斌、朱月兰负担。2、周斌、支付原告程军违约金8万元。3、案件受理费1880元,公告费7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5600元,由周斌、朱月兰负担。申请执行人程军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房屋过户及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过户费用,违约金、诉讼费85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周斌、朱月兰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周斌、朱月兰未自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海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原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海安镇黄海大道中88号14幢606室房屋产权过户至申请执行人程军名下。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朱月兰名下部分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程军名下有苏F×××××号思威牌小汽车一辆未能扣押。现查明:被执行人周斌、朱月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斌、朱月兰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周斌名下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周斌、朱月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军在房屋过户后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 判 长  赵祖华审 判 员  韩良骍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夏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