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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执4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蒋红燕与邓强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红燕,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4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红燕,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被执行人:邓强,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双流区。申请执行人蒋红燕与被执行人邓强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双流民初字第8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将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蒋红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邓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08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蒋红燕也同意终结(2015)双流民初字第82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德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文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