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5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郭东雨与义乌市该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徐海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雨,义乌市该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徐海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民初15279号原告:郭东雨,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民、郑颜萍,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市该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江东南路269号。法定代表人:徐海平,系经理。被告:徐海平,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青云路435弄3号201室(现为上海市金山区海棠新村***号***室),现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郭东雨诉被告义乌市该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徐海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第一被告支付工程款6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第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吴敬清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民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设立的自然人独资公司,2015年3月,原告从第一被告处转包取得义乌美森医疗器械市场基础装饰工程,随即原告按约进行施工并于同年5月底完工。同年7月,双方进行总结算,第一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60万元,由第二被告出具凭证一份,承诺该欠款于2015年7月20日前付清。现经原告催讨,二被告均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该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郭东雨工程款6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徐海平对上述债务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被告义乌市该卡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敬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蒋逗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