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恢3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姚志蕊、于国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志蕊,于国华,徐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恢385号申请执行人:姚志蕊,女,1979年5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于国华,男,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徐迎春,女,1980年12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潍坊市奎文区。本院在执行姚志蕊与于国华、徐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以(2015)潍城于执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于国华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潍洲路1125号1号楼2单元402室(房权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于国华所有的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潍洲路1125号1号楼2单元402室(房权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