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梅厂支行、于亚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梅厂支行,于亚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238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梅厂支行。被执行人于亚兰。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清梅厂支行与被执行人于亚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9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7)津0114执2382号。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仍未按期履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登记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238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岐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存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