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保2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赵北东与被告佘朋志诉讼财产保全(2017)黔2601民初保237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北东,佘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保237号之一原告赵北东被告佘朋志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北东与被告佘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北东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告佘朋志在凯里市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或在凯里市和盛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外墙仿大理石漆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余款进行诉讼保全。原告赵北东自愿用其所有的凯里市凯棉路138号佳和盛世一期*栋*层*号(房产证号:凯房权证凯里市字第0******3号,建筑面积:25.23平方米)、凯里市凯棉路138号佳和盛世一期*栋*层*号(房产证号:凯房权证凯里市字第00******号,建筑面积:13.78平方米)、凯里市凯棉路138号佳和盛世一期*栋*层*号(房产证号:凯房权证凯里市字第00******号,建筑面积:13.78平方米)为本案提供担保。在保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原告赵北东用于担保的位于凯里市凯棉路138号佳和盛世一期*栋*层*号房屋(房产证号:凯房权证凯里市字第0*******号,建筑面积:25.23平方米)、凯里市凯棉路138号佳和盛世一期*栋*层*号(房产证号:凯房权证凯里市字第00******号,建筑面积:13.78平方米)、凯里市凯棉路138号佳和盛世一期*栋*层*号(房产证号:凯房权证凯里市字第0*******号,建筑面积:13.78平方米)。2017年10月25日,原告赵北东以与被告佘朋志的诉讼案件已经判决为由,请求本院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赵北东请求解除保全案件担保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原告赵北东所有的凯里市凯棉路138号佳和盛世一期*栋*层*1号房屋(房产证号:凯房权证凯里市字第00******号,建筑面积:25.23平方米)、凯里市凯棉路138号佳和盛世一期*栋*层*3号房屋(房产证号:凯房权证凯里市字第0*******号,建筑面积:13.78平方米)、凯里市凯棉路138号佳和盛世一期*栋*层*号房屋(房产证号:凯房权证凯里市字第00******号,建筑面积:13.78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