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费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兴全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兴全,金仙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费403号之一被执行人: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灵芝镇104国道与北复线交叉口,组织机构代码:79206671-X。法定代表人:陈阿裕。被执行人:金兴全,男,1951年8月6日出生,住绍兴市,被执行人:金仙花,女,1956年7月3日出生,住绍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浙绍商初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9月21日立案执行喜临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兴全、金仙花缴纳案件诉讼费一案。执行中,已执行到位0元,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执费4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炯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代理审判员 龚中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