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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山东中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远帆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中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远帆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7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经济开发区君子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58946129Y。法定代表人白文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玉山县远帆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殿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3561099426R。法定代表人吕超,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受理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山县远帆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此案在执行人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玉山县远帆轴承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由于被执行人玉山县远帆轴承有限公司未按照财产申报令的要求向本院履行申报财产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对被执行人玉山县远帆轴承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决定。被执行人玉山县远帆轴承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30日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玉山县远帆轴承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能实质性地执结,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万元,未执行金额为:2.2万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玉山县远帆轴承有限公司仍负有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向本院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17)赣1123执7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除后,申请执行人山东中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小山审判员  姚永富审判员  余 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游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