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177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77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身份证号:。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590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内容: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80000元及利息(以8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8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利息待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2、承担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两案执行费1150元。以上暂合计8335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8335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科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