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4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与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李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0民初14477号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世纪大道501号东海水景城豪苑20-22幢1-2层水景城会所。法定代表人:闻海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大为,浙江杰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广秀,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强,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顾磊君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大为、杨广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被告未缴纳物业服务费、运行费和热水费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的物业服务费1763元、运行费29元、热水费54元,逾期付款滞纳金275元(逾期付款滞纳金按本金1763元、年利率5.6%,自2014年12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2日,此后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滞纳金按上述标准另计);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案涉房屋坐落:杭州市余杭区临平水漾人家22幢1单元501室。案涉房屋权利人:李强。案涉房屋面积:127.22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缴纳标准:每月每平方米0.6元。运行费缴纳标准:每月每平方米0.01元,按年预收,按实结算。热水费缴纳标准:按月按实结算,按实收取。逾期缴费滞纳金标准: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管理费的2‰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所在的小区实行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运行费、热水费,并应承担因逾期缴纳所产生的滞纳金。原告在庭审时将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的计算标准降低为按物业服务费1763元、年利率5.6%计算,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763元。二、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运行费29元。三、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热水费54元。四、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东海物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滞纳金275元(按物业服务费1763元、年利率5.6%,自2014年12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2日,此后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交纳滞纳金按上述标准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顾磊君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无书 记 员 俞礼佳?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